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9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解读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概念: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评价指标 :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

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符合基本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注册评价后,科技部门经过形式审查、网上公示10工作日后,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二、认定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三、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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