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应用
政策1:
鼓励金融机构继续落实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等政策,研发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小额度、短期限、多频次、快放款、轻担保的专项融资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符合要求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分类。创新优化融资产品和服务。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和创新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质押等融资,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摘自《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号)
政策2:
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引导银行在坚持风险中性理念的基础上,探索降低小微企业套保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风险管理的支持力度。
——摘自《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号)
02、龙江政策
政策1:
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政策解读:
制定政策目的在于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是企业实现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通过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聚集社会服务资源,持续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培育力度,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我省支持企业资本市场上市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走在了全国前列。
政策2:
打造为数字经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增信平台,支持数字企业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
政策3:
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予以特殊奖励。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3号)
政策4:
对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1号)
政策5:
新设立的冰雪产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0号)
政策6:
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成功发行并用于省内投资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
政策7:
我省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省市财政按再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15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8:
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省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5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9:
鼓励省内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省市财政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0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10: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对俄特色金融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省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省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11:
新设立、新迁入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4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12:
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聚焦政府引导、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细化细分基金设置,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降低返投比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当年在基金约定的返投比例外,对省内企业的超额投资已满3个月的,省市财政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叠加奖励最高20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13:
鼓励省内企业通过积极参股国家级基金,深化与央企和国内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作,撬动域外基金投资我省,对省内投资规模超过出资额的,省市财政按超额投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提出申请,叠加奖励最高20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14:
省内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我省或设立子公司,符合我省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省市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5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15:
对吸引险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省市财政按险资投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5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黑政规〔2021〕15号)
政策16:
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我省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支持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落实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股东范围要求,允许非金融机构作为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支持我省辖内外资银行依法扩大业务范围,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落实扩大投资入股外资保险机构股东范围要求,支持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摘自《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黑政规〔2020〕6号)
政策17:
鼓励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我省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摘自《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黑政规〔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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