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策解读:农机补贴农业机械“国四”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11.22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

 

目前,已经有6地区明确下发通知,确定国四切换时间;1地区农机补贴额调整征求意见稿,拖拉机配置明确要求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1、青海省: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截止时限为2023年6月30日。

 

2、四川省: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宁夏: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4、新疆兵团: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最多延长办理时限至2023年6月30日。

 

5、新疆: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最多延长办理时限至2023年6月30日。

 

6、福建省: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国四”产品与原“国三”产品共同使用一个证书。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前购置的国三产品,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机具核验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资金兑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7、北京市:北京市发布2021-2023年农机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调整,征求意见稿),其中拖拉机配置要求符合国四排放标准。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局,相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为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有关规定,配合执行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购机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截止时限为2023年6月30日。

 

农机排放由“国三”升至“国四”,是技术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的转型发展。此项工作行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通力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请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请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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