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对象
在慈溪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一)我市文创产业领域内的各类文化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对 2020 年度文化产业争先创优、引进市外投资、影院影视发展、展会组织和参展推广、创新创意发展、产业平台和重要荣誉、新型营销和新零售等内容进行奖励和补助。
(三)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产业业态和项目。
(一)争先创优奖励
1.“重点成就奖” 。
对全市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排名前五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速前五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销售(营业)收入和增速奖励。
2.“突出贡献奖” 。
对各镇( 街道)、产业平台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上卓有成效的,按属地文化产业销售(营业)收入的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企业、单位、个人在年度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量、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引导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两类奖励年度评选总名额不超过6个。
(二)引进市外投资奖励
3.引进市外投资的奖励。
由市外企业、个人投资的优质项目,在我市落户并注册,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申报年度累计完成总投资的50%以上,根据投资强度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落地奖励。
(三)影院影视发展奖励
4.电影院建设奖励。
在我市新建(扩建)三厅以上影院,两年内注册登记,至申报当年度完成投资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落地奖励。
5.影院规模的奖励。
对我市城区与乡镇影院的影厅数、 座位数、营业面积、租金、票房等规模条件,两类影院经综合权重后按排名从高到低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6.影视剧目制作的奖励。
对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反映慈溪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影视剧目,经公映审批和发行审批,首播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四)展会组织和参展推广补助
7.举办文化创意类展会活动的补助。
由本市文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在慈溪组织举办(政府类主办除外),在活动举办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对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类展会活动给予50%成本进行补助,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8.文产消费促进活动的补助。
由我市商业综合体、文创园区、文创街区组织举办的文产消费促进主题活动, 在活动举办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按活动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助。
9.参加产业类展会的补助。
由本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自主参加文化产业类展会活动,在活动举办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给予展位费、住宿和交通的80%进行补贴,每次展会和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创新创意发展奖励
10.数字化设计和新型营销分离的奖励。
对制造企业分离组建成立数字化设计、新型营销团队,由制造企业控股成立独立法人单位,在分离成立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且当年度达到规上和限上要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1.开发和销售青瓷文创产品的奖励。
对企业开发、零售或生产、批发以青瓷为内容的文化创意衍生品,且当年度达到限上要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达到规上要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产业园区和重要荣誉的奖励
12.文创园区创建的奖励。
对我市文创园区(街区)申报当年度达到上级创建标准并成功创建,按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培育园区按国家级、省级、宁波级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成功创建多个称号按“从高原则” 进行奖励。
13.重要产业荣誉的奖励。
对企业新入选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进行奖励,按国家级、省级、宁波级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新型营销和新零售的补助
14.市外引进直播团队的补助。
对市外引进的网络直播带货团队, 在注册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并入驻到我市文创园区( 街区) 的,且年度销售( 营收)达到规限上要求的,按设备、信号接入、平台建设、技术托管等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补助。
15.组建直播团队的补助。
对市内企业和个人组建网络直播带货团队, 在注册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按设备、信号接入、平台建设、技术托管等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补助;入驻到我市文创园区( 街区) 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落地奖励。
16.提供直播团队服务的补助。
我市文创园区( 街区)内的网络直播带货团队服务我市文化产业企业,在服务提供前至市文改办报备(见附件),对外聘、 合作的主要人员给予住宿、交通支出的80%进行补助, 单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八)其他新兴文化产业业态和项目
17.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产业业态和项目。
经市文改办认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本扶持政策各条款之外的内容和项目进行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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