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000万,洛阳企业补贴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1.10.20

 

一、“两化”融合方向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方面(“两化”融合、“两化”深度融合、“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服务型制造、物联网技术等)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2.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二、工业互联网建设

 

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面向细分领域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配套奖励。

 

 

三、培育特色产业基地

 

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大数据及电子信息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平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已获得其它市级财政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补。

 

 

四、鼓励企业科技、体制创新

 

1.获得国家、省、市新认定或批准的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已获得其它市级财政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补。

 

2.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剥离后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鼓励引进重点企业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企业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将中部地区总部迁至或新设在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先进产业化项目及本地大数据应用项目

 

1.与外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机构合作,引入外地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在洛阳开展产业化的重大项目,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收入电子信息制造类达到10亿元以上、信息服务类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制造业、农业、物流业、旅游业、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已完成投资30%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终端、手机等 IT设备制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包含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期在2年以内、已完成投资30%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产品与服务

 

1.对制造业、农业、物流业、旅游业、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行业单位采购大数据服务,且连续签订2年以上购买合同、年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服务费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每年采购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品超过3000万的企业,按照采购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 我市企业在洛阳大数据产业园内 IDC 服务提供商处购买服务器租赁、托管等业务服务的,按照企业购买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参加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组织的各级博览会、展销会的,由市财政对展位费进行全额补贴。

 

 

八、企业上云

 

对购买财务上云等云服务的中小企业,按照年服务费用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中小企业评定标准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九、房屋补贴

 

城市区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信息服务企业,自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年度内得对外转租和出售。

 

 

十、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

 

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到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十一、科技型企业

 

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在落地一年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瞪羚企业资格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通过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或准独角兽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技术先进性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大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十二、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

 

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对上市企业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四板)等挂牌成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量,市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增量1‰的奖励。

 

支持引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投资机构,对注册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自创区的可按其认缴资金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创投风投高管人才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支持商业银行在自创区设立科技支行,鼓励政府投资基金、科技贷等对高层次人才在自创区内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择优给予支持。

 

 

十三、创新平台

 

支持自创区内企业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对自创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按照省财政一次性奖补资金给予50%的配套支持;

 

对自创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洛阳市给予建设资金支持,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运行补贴支持。

 

对特别重大和多学科交叉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建立完善创新创业载体孵化成效评估奖励体系,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主导产业(智能设备等)

 

聚焦自创区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物医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电子元器件、钛钼钨金属材料、硅材料等优势主导产业,持续凝练自创区产业集群专项,对获省立项的产业集群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省财政支持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自创区重大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建设或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成果转化类产业项目,在项目完成投资2000、5000万元时,市财政分别给予100、2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建成投产后,再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十六、重大科技项目

 

对自创区内产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创新科研组织模式,面向境内外开展揭榜挂帅,按照揭榜挂帅项目自筹研发经费给予市内承担企业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对于支撑全市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自创区内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洛阳市按省级奖补资金给予研发团队50%的配套支持。

 

 

十七、产学研

 

积极开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创建工作,吸引一批国家项目在自创区开展延展性研究和产业化应用,落地一批已结题、未转化的国家项目在自创区成果转化。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等独立创办或联合兴办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促成市内外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财政可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技术吸纳方)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市财政按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设立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以跟投、母基金入股、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运营;支持企业加强海外专利布局,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正式获得授权的给予奖补。

 

 

十八、对外科技合作

 

深化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先进地区和境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合作,积极争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落地自创区,市财政按照项目在洛发生的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年度不超过3年,单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

 

支持自创区内高校院所和企业积极申建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洛阳市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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