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解读:好消息!企业自行组织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最高可领取培训补贴12000元/人!
发布时间:2022.09.28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

1补贴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自行开展或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新录用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2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的,按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90%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执行。

 

3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之前,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二)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补贴对象。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须有事实劳动关系;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优先纳入补贴范围。

 

2培训方式。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时长由企业自行确定。灵活就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时长不作统一要求。

 

3补贴标准。培训合格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兑现培训补贴,补贴标准1500元/人。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在培训补贴基础上,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给予补贴。 

 

4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相关规定执行。开展培训之前,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三)以工代训

1培训对象。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和民族特色手工艺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2补贴标准。以工代训补贴标准2000元/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参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规定,企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之前,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依据《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9〕47号)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新招用和转岗人员;

2)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岁;

4)学徒的培养目标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初、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通过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系统培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 

 

2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按初、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应分别以4000元、6000元和9000元兑现。培训后未能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颁布专项职业能力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 

 

3申领和支付。 

1)申报条件。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建立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②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③拥有或聘请符合带徒条件的师资队伍。 

2)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向当地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申报实施新型学徒制,自治区级企业、央企可以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报,并提交《西藏自治区实施新型学徒制企业申报表》及相应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①学徒培养方案(根据企业需求,由培训机构研究制定); 

②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③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④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⑤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缴费记录等。 

3)审核备案。各地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列入当地学徒培训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4)实施培养。企校双方按照培养计划以及合作培养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学徒培训期满,由校方或企业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5)申领补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地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剩余培训资金。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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