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奖励内容及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所属行业为高精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纳税并进行统计登记,2019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罚款金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刑事犯罪记录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审判并形成判决文书作为界定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共享的名单作为界定依据。
(三)新租用的临时库房应在北京市范围内,需用于重点零部件生产的应急储备。新租用是以2022年1月1日(含)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期发票作为认定标准。
(四)临时库房租赁双方应为独立法人机构。
(五)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和资金入账日期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
(六)如企业实际租金单价、租用面积或租用期限少于细则支持标准,则以企业所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对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1月1日(含)后新租用北京市范围内临时库房用于重点零部件生产应急储备的,按照最高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本年度不超过200天的临时仓储补贴。其中,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补贴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2022年上半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补贴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四条 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关键生产物资储备奖励专项申报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加盖公章。
(四)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对应银行流水,加盖公章。
(五)当年度主要产品生产计划及匹配的重点零部件临时仓储清单,加盖公章。
(六)承诺书(承诺临时库房为新租用,且仅用于当年度主要产品生产所需的重点零部件应急储备,用于其他目的需退回全部租金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加盖公章。
第三章 申报方式及流程
第五条 网上申报:通过经开区官网政策兑现模块进入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后进行项目申报。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政策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间为9月13日—9月25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12月。
第六条 初审: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第七条 审核:经开区营商合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第八条 线下受理: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间内从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印,并前往政务服务大厅“政策申报”窗口提交材料,工作人员核验,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的,予以收件;不符合的,当场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 确定扶持结果:经开区营商合作局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拟定兑现扶持奖励金额。
第十条 公示: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开区财政审计局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将企业失信情况纳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对已取得资金支持的,收回支持资金;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要求,同时可以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企业须将项目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和附件等申报材料编制成册,并骑缝加盖公章后按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单家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与该企业2022年区域经济贡献挂钩。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经开区现行普惠政策、专项扶持政策、入区协议可叠加享受。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实施细则支持,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营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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