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策解读: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以及《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有关精神,响应商务部“继续扩大开放,完善支持政策”号召,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办法。  

 

本办法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本办法实际外资金额均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单个企业入资及增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本办法适用于港资、澳资、台资企业。
  

第一条 新设企业入资奖  

2022-2024年在本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年实际外资金额1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经营贡献的100%。  

(二)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一)(二)(三)中两项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发放。
  

第二条 存续企业增资奖  

对在2022-2024年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年实际增资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年实际增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一)(二)两项的,以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发放。
  

第三条 跨国公司总部奖  

(一)项目投资奖励。对经省认定、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励。在本区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年度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并获得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当年申请我区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时若符合奖补条件,按区级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四条 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规定,在区级可支配的范围内兑现用地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企业因新建、扩建、搬迁需要产业用地,区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情况,依法优先给予产业用地支持。
  

第五条 生产用房租金补贴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没有自有厂房的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有效期内实现规模以上起,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按场地租金及物业费市场评估价格50%予以补贴,企业当年获得生产用房租金补贴不得超出企业实际租金支出,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服务工作奖励  

对为南沙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按照业务服务数量、质量及配合度,每年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2万元的工作奖励。
  

第七条 便利化举措  

政务服务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对一”服务专窗,提供政策解答、业务指导服务。金融方面,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上市最高给予1300万元奖励。人才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最高按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出入境和停留居方面,实施自贸区便利措施,区内直接受理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直接审批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第八条 附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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