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解读:浦口区惠企政策——就业篇
发布时间:2022.08.22

浦口区惠企政策
就业篇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人员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

(一)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四)《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五)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完税凭证、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在招用人员后的2年内申请。

 

三、申报时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核发;新增人员一次申报,后续自动核验和发放。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每月的11日—20日(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人员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承诺书》;

(三)《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五)招用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完税凭证、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当在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的1年内申请。

 

三、申报时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行按月申报,一次性发放。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每月的11日—20日(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名校优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世界知名高校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的毕业生,毕业后到我区工作满一年,所在企业在我区纳税并缴纳社保,给予企业本科生2万元/人、硕士生3万元/人、博士生4万元/人的用人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完税凭证;

(二)申请补贴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学历认证)、劳动合同(用人协议);

(三)名校优生补贴申报表、名校优生补贴统计表。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招用毕业一年内大学生奖励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在浦口区注册经营的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毕业一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履行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人单位完税凭证;

(二)招用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招用毕业年度内大学生奖励申请表、招用毕业年度内大学生奖励花名册。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相关资料向其注册地所在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外省贫困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二)《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三)《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四)随军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完税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请材料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身份及出资等材料。

 

五、申报时间

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核发;新增人员一次申报,后续自动核验和发放。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增用人单位,可在每月的11日—20日(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指在宁各类全日制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职业教育类院校学生,下同)、归国留学人员等。

 

(二) 非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在我市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人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个人当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当年给予企业一次300元/人的岗前培训奖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当年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

 

三、补贴申领

实行“先培后补”、“谁出资,补贴谁”的办法。学员培训取证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申领补贴。补贴分企业申领、个人申领或委托具备政府补贴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代为申领三种方式。企业申领:向区人社部门申请,除提交与企业岗前培训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个人申领:向区(街、镇、社区)人社部门提交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税务发票、相关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领培训补贴协议。

 

四、补贴支付

提交的材料先后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区人社部门拨付。企业申领的补贴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个人或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员工个人市民卡银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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