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17

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 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转 型升级步伐,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 政办规〔2022〕8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实施之日起(2022 年 3 月 12 日),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有关定义

(一)纳入统计范围。简称“入统”,是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相应标准,被当地统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的是以提质增效扩能为目的,按统计规则属于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技术改造投资。指的是项目设备投资和软件投资总和,包括贷款和自筹资金。其中,设备投资指的是企业用于设备工器具购置安装等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投资除外);软件 投资指的是项目建设中购买工业软件投入。

(四)LPR。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定期更新。

(五)县(市)。含参照建制县管理的瑷珲区、梅里斯区、加格达奇区。

(六)重点项目。指的是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含) 以上的项目。

 

第五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 常名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 等内容明确。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 12 个月;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 24 个月。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在项目入统后,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 60%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投产并验收通过后,以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进行清算,省级财政对负担的补助资金多退少补,项目所在地财政按 40%拨付补助资金。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 12 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上(含)的重点项目,给予 24 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一)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

1、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入统当月 LPR×60%。

2、对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给予项目启动支持。建设期补助资金=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2。

3、对建设期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入统后,省级财政按照第一年和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分两年给予项目启动支持。第一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60%;第二年建设期补助资金=入统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

 

(二)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项目建成投产后,经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 核定,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 60%负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 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1对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 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 入统当月LPR×60%×2-建设期补助资金;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入统当月LPR×40%×2。

2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期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省级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清算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LPR×60%-建设期补助资金;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入统当月 LPR×40%。

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核定范围:计划技术改造投资 2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入统当月起 12 个月计;重点项目按入统当月起24 个月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二)各市(地)工信部门负责将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县(市) 工信部门。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属地化申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厅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协调省诚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协调省统计局核实项目入统信息,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确定各项目入统当月 LPR,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政策兑现情况及资金拨付请示。

 

(四)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各市(地)、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研 究制定本地区兑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出台并实施。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15 日内,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 90 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 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三)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资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按本细  则第七条(一)中通知要求,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地)上报情况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市(地)和县(市) 财政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履行批准程序后,下发市(县) 财政、工信部门。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向所在市(县)工信部门提交请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市(县)工信部门应在收到请示的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并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遇到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建成的,市(县)工信部 门最多给予 1 次延期,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2 亿元以下项目最多延期 3 个月;建设期 12 个月以上的重点项目最多延期 6个月;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延期后,总建设期仍要控制在 12 个月以内。如遇重大因素影响,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会商处理。

 

(四)重点项目建设期由 12 个月以上提前至 12 个月以内的;

 

(五)因出现重大变故,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由 2 亿元以上(含)调整为 2 亿元以下、由 2 亿元以下调整为 2 亿元以上(含)等情况。

 

(六)其它会造成支持资金撤销的变更事项。

 

第十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 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  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  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资金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做出撤销支 持资金的决定:

1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

2项目验收未通过的;

3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 投资额 80%的;

4建设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 2 亿元的;

5违反本条(一)(三)项规定的;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 销的情形。

此外,建设期超过 12 个月的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 12 个月、13—24 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 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 2 亿元的,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

 

(五)资金清算路径。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算后,对 于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需要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  年政策兑现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撤销或扣缴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二)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三)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7 号、8 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

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及智能工厂

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全力实施产业振兴行动,促进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分别指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软件和系统,在设计、生产、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生产单元。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条 落实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建成运营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有经过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或 智能工厂。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 确,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1000 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 5000 万元以上。

(五)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支持方式。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 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 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补助资金审核的通知。各市(地) 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省营商环境局提供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

 

(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 构等方式对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资金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 厂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 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 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申报单位、省级工信、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 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 60 日内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 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  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三)黑工信规划规联发〔2018〕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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