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精神,围绕晋宁区“增三优二调一”产业发展目标,加快产业经济提质增效,促进晋宁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以下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扶持重点
按照“增三优二调一”产业发展思路,着力优化提升区域工业经济和生产性配套服务业发展。重点以磷化工、装备制造和食品加工为主导产业,大力引进和培育清洁生产程度高、科技含量高、高效节能的集团化、品牌化企业,打造晋宁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充分发挥晋宁区位、交通优势,以青山基地为载体,以腾俊国际陆港、晋城物流配送中心、宝峰物流配送中心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依托,以大中型超市、商场和花卉、建材等大型商贸企业为支撑,大力发展生产性配套服务业,在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把晋宁建设成为辐射全省,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的重要商贸物流中心。
(一)优化提升磷化工产业
重点推进传统磷化工企业先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强化“三废”资源化利用和生产环境的综合治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重点支持发展以黄磷和磷酸产品为基础的高品质磷酸钙盐系列产品、磷酸盐食品添加剂系列产品、磷酸钠盐系列产品、磷酸铵盐系列产品和电子级磷系列产品等精细磷化工发展,加快构建精细磷化工产品营销网络;支持高耗能、高污染磷化工企业逐步关停或进行转型发展。
(二)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
重点以光学望远镜、汽车标准零部件等传统生产企业为基础,进一步增大总量,提升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力发展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数控机床整机生产为重点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引进配套企业,延伸装备制造业上下游产业链,构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三)发展特色食品加工业
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发展,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食品、保健品加工企业和啤酒、中低高(低中高)度酒、饮品生产企业及其配套企业在特色食品、生态食品、安全食品、保健食品等方面提高质量,创出品牌,争创名牌,做大做强。
(四)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重点扶持和引进仓储、物流、配送、批发贸易及商贸市场等商贸物流业发展,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建筑企业、金融、保险、设计、评估、造价、审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及法律服务等各类服务业发展,构建设施完善、服务门类齐全、具有较高服务水准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平台。
围绕以上产业,重点扶持现有各类加工制造企业通过设备改造、技术更新、技术创新,加快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争创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科技、信息研发机构、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建设,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大力引进和培育清洁环保程度高、科技含量高、高效节能的集团化、品牌化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二、扶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晋宁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上述产业培育重点,公司注册、税务关系在晋宁区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在项目投资、生产经营、人员就业、人才引进、科技创新、争创品牌等方面给予下列产业培育扶持政策。
(一)强化要素保障,增强企业“自身造血功能”
1、保障项目用地
(1)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述产业扶持重点引进的仓储、物流、配送、批发、商业市场、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设计、评估、造价、审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及法律服务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需要用地的,其供地优先给予保障,地价按现行政策允许的当地最低成本价供地。
(2)对符合产业规划和上述产业扶持重点引进的磷化工、装备制造和食品加工等工业类项目,地价原则上执行工业用地最低成本价,但不得低于当地基准地价及其允许的调整幅度;为工业企业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以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2、开辟绿色通道,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1)对重点项目,成立项目专班,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业务工作,直至项目投产;按照《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晋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及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晋政通〔2020〕14号)精神,坚持“分类办理、简化程序、精简要件”原则,着力办理完善园区企业不动产登记权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明确园区企业不动产权益,让企业放心生产、安心经营。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2)营造尊重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被晋宁区委、区政府评为“年度工业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年度工业投资先进企业”等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及个人,均可享受晋宁区“惠商绿卡”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
配合单位:古滇管委会、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国资运营公司
(二)投资奖励
1、对符合产业规划和产业扶持重点引进的仓储、物流项目,以实际投资支出票据为依据:内资(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内资部分)当年完成实际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给予产业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资(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资部分)当年完成实际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给予产业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兑现。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古滇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2、对符合产业规划和产业扶持重点引进的磷化工、装备制造和食品加工等工业类项目,以实际投资支出票据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1)内资(包括企业技改扩建投资,标准化厂房、中外合资企业内资部分):对项目当年完成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不含20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完成投资支出票据的1%给予产业扶持;对项目当年完成实际投资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支出票据的1.5%给予产业扶持;鼓励节约用地,工业项目建盖等底等顶三层以上(含三层)厂房达(厂房总面积或栋数)70%,且项目当年完成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在兑现上述产业扶持基础上,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支出票据增加0.5%给予扶持。以上单个项目当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外资(包括企业技改扩建投资,标准化厂房、中外合资企业外资部分):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200-1000万美元,按投资支出票据的1%给予产业扶持;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支出票据的2%给予产业扶持;工业项目建盖等底等顶三层以上(含三层)厂房达(厂房总面积或栋数)70%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在兑现上述产业扶持基础上,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支出票据增加0.5%给予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兑现。
3、对收购、重组或参股晋宁区范围内经营困难、停产、停运、停建企业闲置土地、厂房,用于建设发展符合晋宁区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在严格履行国土、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收购(100%)按实际支付资金的1%给予产业扶持;重组按实际支付资金的0.5%给予产业扶持;参股(51%以上)按实际支付资金的0.5%给予产业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收购、重组或参股后的新增投资按上述1、2、3项的规定给予产业扶持。
以上实际投资额需扣除已单列给予企业技改设备购置费用的奖励、补助和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扶持企业经营发展
1、扶持仓储、物流、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设计、评估、造价、审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及法律服务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经营企业发展。
(1)对新增规模以上联网直报企业(含老企业升格为规模〈限额〉以上联网直报企业),经对应的产业招商分局和区统计部门审核并申报认定后,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5万元;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网络直报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3万元;新增入库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个体工商户,每户1万元。升规(限)后下规(限),又上规(限)的,不再重复给予产业扶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统计局
(2)对营业总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产业扶持;对营业总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设计、评估、造价、信息咨询及法律服务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经营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产业扶持。营业总收入以税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3)对仓储、物流、运输企业营业总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0.5%给予产业扶持,每个企业当年内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扶持加工制造业发展
(1)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不含采购资源型产品)。对采购晋宁区域内工业产品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采购企业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扩产促销。对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累计达5000万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10%的给予产业扶持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超10%追加1万元,每户企业当年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和投促局
(3)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统计局
(4)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区工业企业“财园助企贷”“惠企贷”等支持政策,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开展业务,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上市,工业类项目及仓储、物流、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设计、评估、造价、审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及法律服务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进入新三板且实际融资额度达到100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5)滇池流域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磷化工企业逐步关停或进行转型发展,按照减少能耗和减少排污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按照“一企一策”报区政府批准。
牵头单位: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区发展改革局
3、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扶持
对在晋宁区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按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度,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扶持:
(1)非用地类企业(含入驻标准厂房、专业市场、园中园及租赁场地经营企业、总部经济类企业):不新征用土地的仓储、物流、配送、批发、商业市场、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设计、评估造价、审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及法律服务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上年新增部分的25%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注册的企业,年度内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不新征用土地的工业类企业(包括科技研发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上年新增部分的30%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注册的企业,年度内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30%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用地类企业:新征用土地建设的仓储、物流、配送、批发、商业市场、电子商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设计、评估、造价、审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及法律服务等各类生产性服务业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上年新增部分的20%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注册的企业,年度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0%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新征用土地建设的工业类企业(包括科技研发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上年新增部分的25%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注册的企业,年度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给予产业扶持,每户企业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对投资单位或个人在晋宁区投资兴办园中园的独立法人平台类企业(含标准厂房、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公司和经认定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内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园中园内入驻企业单年度内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上年新增部分的1%给予园中园经营管理公司扶持。
(4)对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度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超过前两年贡献平均数的建筑企业,超过部分按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
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税务局
4、鼓励建筑企业壮大发展
(1)对晋宁区内已注册的建筑企业中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等级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晋升为二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级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搬迁到或新注册在晋宁区的建筑企业,落地服务达到两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5、支持总部经济落户
对企业在晋宁区设立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注册地在晋宁,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以当年企业对我区实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参照数,按最高不超过10%-60%的比例通过“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产业扶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6、对企业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对工业类企业、生产性配套服务企业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1名高管人员(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参照个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度的10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奖励人员,每个企业最多限奖励10名。
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7、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晋宁区内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对新获得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认定的,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1、生产型企业
对在晋宁区内注册生产的出口型加工企业,每出口100万元美元给予0.5万元人民币的产业扶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主要指在晋宁区内注册经营的各类保税中心、保税区、进出口加工区、国际贸易企业,每出口(进口)100万美元,给予0.3万元人民币的产业扶持,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区商务和投促局配合单位: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相关政策衔接
(一)国务院、省、市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按规定执行,本政策明确的扶持、奖励、补助政策在兑现市级以上政策基础上均给予兑现。
(二)在本政策出台前已签定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责任,已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与本规定中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政策,其扶持、奖励、补助等扶持政策不得重复兑现。
(三)对晋宁区已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包括稳增长措施),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可按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到期,应依据本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订。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2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国家级以上名牌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外资企业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25万元/亩的企业等符合“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条件的项目,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中未明确的工业、科技、信息化、知识产权、商贸、服务业等产业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四、协调落实重点产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主要工作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开展扶持产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协调工作和政策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是落实产业经济培育发展的具体工作部门。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涉及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配合,负责细化实施方案,宣传、服务、审核、申报、兑现项目落地建设和投产运营期间的相关扶持政策,做好项目招商、建设、投产、运营全程服务,推进重点产业经济的培育发展。
五、保障产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补助资金
由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培育重点产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并给予保障。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承担50%;工业园区外的企业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六、申报兑现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的兑现程序
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牵头,各牵头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具体负责落实兑现。具体程序:由企业或个人书面向所在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相应审查意见后报各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召集配合单位对申报企业守法、诚信情况和其他申请要件等提出会审意见,报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经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兑现。
(二)兑现方式
兑现方式:按区政府批复,由区财政局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将所需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统一划拨到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商务和投促局),再由区商务和投促局按企业所在地将扶持、奖励、补助资金划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直接兑现给企业。
(三)兑现时间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企业或项目,在次年内及时给予兑现。
七、其他
(一)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作相应修订。
(二)本政策由晋宁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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