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聚焦“科创板”,大力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助推优质科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在企业取得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企业完成辅导备案、企业递交申报材料进程中,分阶段逐渐加大比例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江苏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具体奖励金额方面,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021年南京市进一步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奖励60万元。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完 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奖励24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奖励120万元。
2、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或在其它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高于2 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南京市的,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前期已申请挂牌奖励或辅导备案奖励资金的补足差额。
《无锡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1、鼓励企业实施上市股份制改造。企业为在境内外上市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注册登记证明和与中介机构的协议,给予5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企业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境外主板上市。企业直接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发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无锡地区,给予250万元奖励。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的方式成功上市,在成功上市一年内,将募集到的外资直接增资至本市主体运营公司,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的1%进行奖励,最高上限不超过250万元。
4、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政策给予扶持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5、鼓励企业江苏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为本市当年前50家挂牌企业。企业转板成功的,参照前述政策给予扶持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6、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在无锡,给予200万元奖励。
《徐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1、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指列入市级企业上市后备库的企业,下同)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调整此前年度财务指标、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未分配利润送股、实行员工股权激励等增加的税收,计入企业地方贡献考核体系。拟上市企业自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年度(含)起3年内,以申报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计入企业地方贡献考核体系。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后备企业上市融资地方贡献的核定,依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拟境外上市的企业自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受理函之年(含)起3年内参照本政策执行。
2、落实扶持奖补政策。企业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进入市级企业上市后备库并完成股改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拟在境外上市,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以交易所受理函为准)、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市外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实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后再融资,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徐州地区,按照募集资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一次。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上述扶持政策,确保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补资金及时到位。以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1、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上市后备企业,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保荐协议年度起连续三年,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不再享受)。
2、上市后备企业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并顺利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奖励企业10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50万元);申报境内外主流市场IPO材料的,奖励企业10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颁发“上市企业奖”,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含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3、对将注册地搬迁入驻武进的上市公司,并承诺注册地三年内不变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企业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奖励,其中市本级财政奖励不低于100万元(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IPO并融资的企业,同时须是上市前三年内曾经获得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等)。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规范发展,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优质境内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苏州,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苏州经济发展的,参照享受市本级奖励政策。
《南通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1、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市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关于连云港市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快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同时,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提高企业上市费用补贴,对境内外首次上市企业、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及经营场所迁至我市的企业及迁至我市的域外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后,企业首发融资用于本市范围内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培育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大奖补力度。境内上市分阶段兑现政策,报省证监局辅导奖励50万元,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IPO材料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250万元,共计400万元。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成为实际控制人,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本地纳税的,视同上市。境外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三板转板上市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全部由市财政列支。企业挂牌新三板和江苏股交中心价值板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列支。鼓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淮安制造业项目投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市和县(区)、园区各承担50%。
《盐城市“十四五”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
激励政策。一是分阶段给予境内上市企业4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奖励300万元,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我市奖励200万元。二是企业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分别给予7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外地新三板企业迁入我市奖励50万元。三是企业在江苏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3万元,价值板挂牌奖励5万元。四是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按照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是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六是优先考虑募投项目实际用地需求。
《扬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对境内上市企业按进度给予过程专项资金扶持。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进度给予相应过程专项资金扶持。对首次申报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确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企业前期股改及辅导等相关费用支出。对首次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首发上市并获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企业新上技改项目、人才引进等上市发展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以及补贴企业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
2、给予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且资金用于本地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募投金额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市首发募投净额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3、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在正式挂牌后给予最高140万元挂牌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企业支付中介机构等费用支出。在此基础上,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人才引进、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对首次进入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支持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增资扩股、创新转型等费用支出。以上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企业支付中介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时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比照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融资专项资金扶持。
《关于镇江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
1、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照企业上市时间进度给予相应扶持:
(1)对首次申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自辅导备案年度起两年内,每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4)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在境外成功上市,且将首发股票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镇江地区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重组上市。对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市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增加2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增加30万元奖励。企业“转板上市”成功的,参照享受上述政策奖励扶持资金,补足差额部分。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对市区拟上市企业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期备案后的两年内(含进入辅导期当年),当年上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同比增幅超过全市企业的平均增幅而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后或辅导期备案两年后未上市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2、拟在境内上市的市区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材料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市级财政一次性再奖励150万元。
3、对成功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区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4、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市区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5、市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申请在A股首发上市的,分阶段奖补260万元,其中:实施规范化股份公司改造完成工商登记,且获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先奖励60万元;成功上市的,再奖励200万元。
2、市内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宿迁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市内上市企业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企业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向宿迁地区项目,一次性奖励260万元。
5、市内注册企业采用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的,将募集到的资金80%以上(含)直接增资至宿迁市主体经营公司并实际投资于宿迁地区,由受益财政按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外资(折算后人民币金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首次进入创新层的再奖励20万元,首次进入精选层的再奖励50万元。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市区企业补助5万元(三县可参照制定奖补政策)。建立拟挂牌企业后备库,对列入挂牌后备库内的企业同时享受本实施意见“协调帮办”中的全部政策以及“奖补政策”中第9、10条政策。
扶持口径由各牵头单位出台实施细则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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