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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9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直都广受关注,小编汇总了部分政策通知,大家看看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呢~

 

关于印发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意见的通知

申报条件

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扶持力度

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相关地方应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报条件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中心经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扶持力度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

注:2018年11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科技微贷通贷款

申报条件

1.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科技企业(含内资或外资),并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中任何三项条件的企业,优先支持主要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2.贷款基本准入条件:

(1)企业经营正常,企业及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实际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营者至少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行业经验;

(2)原则上上年度纳税申报应税销售总额1000万元以下且有符合要求的订单;

(3)贷款用途明确、符合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4)贷款额度与企业年销售额、净资产等经营情况相匹配;

(5)企业贷前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6)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及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扶持力度

1.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50-200万元

2.贷款利率由银行根据信贷业务的风险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

3.贷款期限为6个月或12个月;

4.担保/保险费为贷款本息和的2.5%

5.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

 

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报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申报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扶持力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申报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创业创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拟上市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育,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保障,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撑、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扶持力度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支持。

(一)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贴息。贴息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额度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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