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给予政策支持
建立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入库满3年仍未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对为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提供再担保。
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支持各区出台配套政策
注册地或迁址后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的原则,参照市级政策力度,制定滨海新区专项扶持政策,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滨海新区企业的上市、挂牌专项资金补助。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应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制定区内支持企业上市的专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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