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佛山市发布了多项初创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创业带动就业
(1)受理范围
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的股东除外)。
补贴条件: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的股东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补贴。
备注:
1.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符合条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分公司不可申请;
4.同一法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关人员就业的,只有一家企业可申请。
(2)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1)受理范围
补贴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3.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4.在本市登记失业并在有效期内的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7.返乡创业人员,即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8.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上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同时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
备注:
1.符合条件人员和公司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2.分公司不可申请;
3.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补贴标准
10000元创业资助。
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受理范围
补贴对象
经经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补贴条件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
企业为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请的办法。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注:1.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的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2.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意签订合同时间应在获得毕业证书起的12个月以内才符合申请条件);3.另外,应代被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补贴;4.小微企业划型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5.申请本人将纳入诚信管理,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如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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